三、融资融券带来了什么
1、融资融券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赢利模式
融资融券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种创新交易方式,它的推出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赢利模式。
对于资金不足或长线持有蓝筹股的投资者而言,在股票上升趋势明朗的情况下,可以手头上的证券作为抵押,通过融资交易来借钱购买证券,只要证券上涨的幅度足以抵消投资者需要支付的融资利息,投资者就可以获得收益。
同样,在股票处于单边下跌的时候,现行市场由于没有融券交易,等待投资者只能就是资产的缩水或暂时退出,无法产生收益。融券交易的推出,将为投资者带来选择高估股票做空的机会,在股票下跌中获得赚钱的机会。例如,某投资者预判某只股票在近期将下跌,他就可以通过先向券商借入该股票卖出,再在该股票下跌后以更低的价格买入还给券商来获取差价。
2、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带来了放大的收益与亏损
投资者在进行普通证券交易时必须支付全额资金或证券,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也就是说投资者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可以扩大交易筹码,即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这就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杠杆效应。但是,广大投资者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融资融券的这种杠杆效应也是一把“双刃剑”,在放大了收益的同时,必然也放大了风险。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用,如交易方向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则投资者的亏损可能相当严重。
以融资交易为例,某证券公司为担保物价值为100万的投资者提供了100万元的融资额度,这样,投资者就可以运用200万元的资产进行投资,在不考虑融资利息的情况下,股价上涨一成时,他的投资收益就变成了两成;同样,股价下跌一成时,投资损失也将变成二成。俗话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融资融券业务可以让投资者赚更多的钱,却也可能让投资者赔更多的钱,因此,投资者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参与其中,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3、融资融券有助于证券内在价格的发现,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
融资融券交易有助于投资者表达自己对某种股票实际投资价值的预期,引导股价趋于体现其内在价值,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证券价格的波动,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以融券交易为例,当市场上某些股票价格因为投资者过度追捧或是恶意炒作而变得虚高时,敏感的投机者会及时地察觉这种现象,于是他们会通过借入股票来卖空,从而增加股票的供给量,缓解市场对这些股票供不应求的紧张局面,抑制股票价格泡沫的继续生成和膨胀。而当这些价格被高估股票因泡沫破灭而使价格下跌时,先前卖空这些股票的投资者为了锁定已有的利润,适机重新买入这些股票以归还融券债务,这样就又增加了市场对这些股票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托市”的作用,从而达到稳定证券市场的效果。(东方证券)
美国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放眼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路径各异。欧美市场起步较早,17世纪开始出现并兴起,而亚洲市场则是在近数十年才开始引进并逐步成熟。在国内,近年来股权分置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等一系列市场基础建设的完善,已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提供了必要条件。接下来,我们选择了美国、英国、日本、台湾等7个国家和地区,从背景介绍、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主要特点等方面介绍各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状况,以及通过适当的监管制度安排,促进其发挥市场作用的情况。
一、业务发展的市场背景
19世纪,融资融券交易(也称信用交易)开始在美国出现并迅速发展。信用交易大大增强了美国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由于双向交易机制的存在,信用交易多次在股价被严重低估和高估时,发挥了促使股价回归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股市上涨的后期,卖空交易往往有助于抑制市场泡沫的膨胀。
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使道琼斯指数下跌了近90%,虽然研究表明并非信用交易所致,但监管部门逐渐意识到信用交易过度的风险,开始实施法律管制。不久,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形成了美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体系。200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规则SHO》,取代《证券交易法》中卖空交易相关条款。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又采取颁布卖空禁令、修改《规则SHO》以及加强卖空交易信息披露三项措施,进一步完善信用交易监管体系。
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交易是证券市场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交易机制,适当的监管,则保障了其积极作用的效果。
二、运行机制与制度安排
美国证券融资交易的主要运作过程由投资者、证券公司和银行三个环节组成,其中证券公司扮演着关键的角色。证券公司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另一方面又向银行办理转融通。而在融券交易方面,转融通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其它证券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在内的证券提供者。
在法规制度安排方面,国会1933年和1934分别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联储的定位、在信用交易中的监管范围和职能等。这两个机构在此上层法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则,对信用交易中的授信和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另外,证券交易所和协会作为自律机构,也从自身角度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1、《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
在信用交易方面,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证券个案的执行和监督机构,美联储制定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来奠定相应的法律基础;同时强调对各类型的交易活动要进行严格的监管,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2、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业务规则
美联储主要对信用交易授信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当贷款方违反相应规则时,借款人向其借款也属违法,同时,向国外借款也会受到保证金比率约束;二是以上市交易证券为担保,并用于购买证券的任何形式贷款,都要受法定保证金比率的限制;三是证券经纪公司对客户信用交易的贷款不得超过其抵押证券的价值;四是银行通过证券担保购买或持有政府债券,其融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证券的价值。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对证券信用交易行为进行规定:包括证券卖空的定义和范围,如何确定证券交易头寸的长短,对证券卖空交易的价格限制条款等。这些规则生效60年来未作改变,对维护美国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监管的发展,自上世纪末以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研究修改卖空管理规则,着手制定《规则SHO》。2004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发布《规则SHO》,以取代《规则10a-1》、《规则10a-2》和《规则3b-3》,同时修改了《规则105》,从而形成了美国证券市场完整的监管体系。
3、自律组织制订的操作规则
以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在其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细则中,对最低起始保证金比率、信用交易账户的最低维持保证金比率、补交保证金的期限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三、呈现三大显著特点
美国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在发展历程中,呈现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市场化程度高
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市场化。在制度设计上,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制度。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完全由市场参与者自发完成,这种信用交易的市场化特征,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金融市场自身的发达。
2、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
在美国的融资融券交易模式中,主要体现在银行、证券公司、基金、保险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各个主体之间的广泛联系。在融资融券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只是作为普通投资者,在专业化分工体系下,其融资或者融券的行为都通过交易经纪公司来进行。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也是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3、融券渠道多样化
美国的证券信用交易,除了交易指令需要专门的证券公司来委托进行外,几乎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市场参与者的限制较少,融券券源的来源渠道广泛。特别是由于大量的保险基金、长期投资公司、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主体的存在,美国的证券长期持有者非常多,为信用交易活动提供了丰富且稳定的券源。 (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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