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内地上市公司存在着非流通股(包括国有股和法人股,部分法人股在规定条件下其实可以转让和上市流通)与流通股两类股份,即所谓“股权分置”。
在“股权分置”下,不但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大大高于国有股和法人股持有人,而且因为体制原因,流通股东还要承受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承受风险不对等的不公平对待。二级市场上的散户和机构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难以改善,因为股权分置,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并不能真正反映公司的价值。
让国有及法人股可流通
“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就是要让上市企业中的国有及法人股成为“可流通股”,达致同股同权、同价的全流通状态。
因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持股成本不同,加上大多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所占比重庞大,它们一旦上市“全流通”,理论上将对股价构成沽压。为此,中国证监会要求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作出补偿,大多数上市公司因而采取送股或送认购证(权证)的办法(俗称“股改对价”),换取非流通股的上市权。
股改完成后,国有股和法人股经过一段“禁售期”后,就可解禁上市流通,届时A股市场就能和香港股市一样,进行二级市场的公开并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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